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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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6號聲請人 曾楠心 相對人 曾阿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阿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狀所附本票(票號:146760號業經本院88年度票字14407號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何以重複聲請(如係重複聲請,請具狀撤回本件之聲請)。
二、相對人曾阿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