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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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13號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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