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特定明確之違約金請求標的及數量(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所述「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究係若干金額?所稱「上開金額」究係指本金或利息?其金額究係若干?其與兩造約定條款是否相符?)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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