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債權人甲○○即大眾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大眾企業社為何種組織型態?(獨資或
二、請表明確實之利息起算日期。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加計利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