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被告犯嫌重大、無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有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之苗院月刑丁九○交訴六四字第二○五八八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依法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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