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