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更字第2號原告甲○
丙○○冠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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