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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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0七公克,有該局(九0)陸㈠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