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甲○○即嘉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尚有未結現務無法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一年。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六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六個月。本件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就任為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今聲請人以債權未能於清算期間內收回,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中,且行政機關純以「核估」稅款聲明參與債權分配,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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