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以壢簡字第八0九號為簡易判處,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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