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