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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