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