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503號債權人 張財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呂添全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本件究為提起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狀之內容不合聲請格式,若係聲請支付命令之非訟事件,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表明各款應載明事項。另本件當事人欄之記載亦有誤,請更正(本件非上訴案,何以有上訴人?本件亦非刑事案件,何以列被起訴人?均為誤載),本件若係訴訟案件,請改依訴訟程序辦理;經本院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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