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2號、99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搶奪(一罪)、竊盜(二罪)、偽造文書罪(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