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東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徒手竊取蔬菜、水果,約一星期竊取一至二次,嗣於同年月七日凌晨一時許,復至上開攤位竊取蔬菜、水果時,為甲○○發現報警處理。」之記載,應補正為「徒手竊取蔬菜、水果、秤子、時鐘及購物用之袋子等,約一星期竊取一至二次得逞,嗣於同年月七日凌晨一時許,復至上開攤位竊取青椒一籃重約六.五斤、地瓜半袋重約十五斤時,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