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銘釗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