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家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3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陳克城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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