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 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博森 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93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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