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被   告  徐志偉
       宏羿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被告徐志偉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被告宏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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