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陳奕甫
被   告  顏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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