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一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一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平板電腦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一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04年間,分別因竊盜、毒品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嗣經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9月、1年4月確定,且接續執行,而於106年5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實有不該,並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具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取之平板電腦1台,業經被告丟棄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得不宣告沒收或得予酌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初股
107年度偵字第17949號被告李一民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7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一民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6月(上3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6月、6月(上2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6年5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5月14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 何秀鈴 管領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美仁心漢方美容中心」,徒手竊取店內櫃檯上、市價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平板電腦1台,得手後將之藏放自己褲頭內並拄著拐杖徒步離去。嗣經何秀鈴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通知李一民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一民經本署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被害人何秀鈴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4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平板電腦1台市價1萬2000元,請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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