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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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區國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4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區國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區國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且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猶未記取教訓,知所警惕,再度飲酒後騎車上路而為警查獲,測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所為應予嚴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暨自述具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4296號被告區國偉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區國偉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緩刑2年確定(尚未期滿)。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7月6日晚間9時許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之居處,飲用高粱酒後,仍於翌(7)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7日上午9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與精科東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軌跡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區國偉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3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區國偉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檢察官周佩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28日
書記 官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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