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且被告前案甫經執行完畢未逾2個月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命被告應自民國106年8月11日至108年1月10日完成戒癮治療及應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緩起訴期間為106年8月11日至108年2月10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故經檢察官於107年11月5日撤銷緩起訴處分(於同年月8日公告)確定,有107年度撤緩字第658號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人力運送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被告李明益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李明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10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13日12時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樹林區某友人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4月13日10時30分許,在其住於新北市○○區○○街1段18之3號5樓之住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李明益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69637號)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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