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圳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圳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圳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06年5月22日│105年7月18日起至105年8│106年3月底│││②106年5月22日│月24日││││③106年6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613號等│106年度偵緝字第204號│106年度偵字第21628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75號│107年度簡字第29號│107年度易字第31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4日│107年1月31日│108年1月7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75號│107年度簡字第29號│107年度易字第31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12月8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912號│107年度執字第6877號│108年度執字第2814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