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712號聲請人 張時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藍孝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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