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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