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良榘 律師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