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萍萍 律師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6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月5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