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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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1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年9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最後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
6月25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85年7月29日確定,而入監執行中,法務部已於95年9月7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5年9月
7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525號函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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