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案已於95年7月26日入臺灣基隆看守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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