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月8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聲請意旨所載之同一事由,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37號),經本院於95年8月25日以95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聲字第2516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向本院為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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