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豊聲請書誤為??????????男?50歲
???????????住桃園縣龜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豊(聲請書誤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