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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