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茂榮 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勇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