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世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世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邵世卿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99年8月3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速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934號│第20808號│├───┬──┼─────────┼─────────┤││法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77號│99年度簡字第4226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5日│99年11月17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77號│99年度簡字第4226號││判決├──┼─────────┼─────────┤││確定│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6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