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矚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婉蕾被告陳鴻貴選任辯護人陳建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082號、第10736號、第12833號、第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婉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鴻貴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由具保人楊婉蕾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且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到庭,分別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送達回證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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