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丙○原告請求被告丁○○、乙○○、甲○○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財產權部分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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