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1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2日下午3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所繼承 張顧耀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
萬伍仟 陸佰 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及本院民國91年度繼字第1110號裁定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