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1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326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96年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月10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773元,及自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3月3日起5個月內(含)按月以1,5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