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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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89號被告即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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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89號被告即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