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營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侯聖祥
被 告 蔡奇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奇璋經由網際網路交友聊天室而認識
原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100年8
月21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翌日(22日)凌晨0時30分許期間
內之某時,在臺南市○○區○村○街○○○巷○○弄○○號2樓原
告住處,趁原告熟睡之際,竊取原告所有之新臺幣(下同)
2萬元,得手後逃逸,並將上開竊得之金錢花用殆盡。為此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歸還所竊得之2萬元,聲
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緝字第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刑事庭10
2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影本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102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卷宗全卷核閱無誤,核與所
述情節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2,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
送達登報費1,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
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