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原告與被告 李靜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