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一九二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零捌元,暨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