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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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6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星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芳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上訴人僅就營業損失(120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元計算)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