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47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第18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自收受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算,上訴期間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原應屆滿,該日為星期日,故延至同年二月十四日(該日已恢復正常上班)上訴期間亦已屆滿,茲上訴人竟遲至同年二月十五日始向台灣台北監獄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台灣台北監獄收狀登記章可稽,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