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汪柏霖 原名 汪怡呈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6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六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