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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