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理人 藍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藍春梅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兩造
同意調解。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當場給付新台幣肆萬
元,餘額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按月四日各給付新台幣
參仟元,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九十七年八月四日各給付
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