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63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址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被告姓名、住址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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