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上訴人 闕樺陵
闕忠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萬7,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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